nishita119 發表於 14:34:53

信息不对称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影响

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关于特定合法交易的意愿,但这不能以给任何一方造成过度负担的方式实现。换句话说,当事人的意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相对化的。 众所周知,契约的不完整性甚至信息的不对称都会导致这种过度的负担,使得它对于那些持有信息但不分享信息的人来说是不成比例的和过度有利的。 显然,根据《民法典》第 421-A 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平等且对称的推定 。然而,第 421-A 条本身在其最后部分表明可以排除这一推定。 据了解,排除合约中的平价和对称性的假设之一恰恰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例如,当其中一方遗漏了另一方决策所需的相关且重要的信息时,所签订的合同就存在不对称性。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当特许人未能告知第 13,966/19 号法律第 2 条中包含的任何强制性数据时,可能会存在这种不对称性。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我们会向潜在加盟商提供过去 24 个月内所有加盟商和前加盟商的名单。

立法者的意图,通过纳入提供此类信息的义务,正是为了向未来的加盟商提供更加自信的决定,显然是通过能够联系网络的其他加盟商和前加盟商并获得更多信息,特别是有关运营的信息、支持和商业可行性,以帮助 手机号码列表 申请人做出是否加入特许经营的决策。 这些遗漏现象屡见不鲜,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特许经营业务模式的特点是对现有业务原型的投资,加盟商必须遵循特许人定义的标准,遵守先前建立和测试的格式和结构。 《特许经营法》(即第 13,966/2019 号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特许人业务固有的各种信息。此类信息对于利益相关方核实其打算参与的业务的健康状况极其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要约通函(COF)中包含的义务必须信息清晰、无遗漏且易于解释。 COF 被认为是特许经营中最重要的文件,因为它具体化了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和透明度的义务,以便后者能够充分评估他们是否愿意雇用 。 发行说明书是强制性文件,必须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提前十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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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3,966/2019 号法律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缺少或遗漏任何强制性信息,特许经营商就有可能主张无效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给特许人的任何及所有款项 。 特许人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遗漏法律要求的信息,以及在COF中传播虚假信息,违反了第13,966/19号法律 第2条, caput, III,IV和X 。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双方围绕共同目标建立伙伴关系。因此,特许经营的良好结果主要取决于这种关系的透明度,这首先是COF特许经营要约通函中正式确定并在合同中实施的合同前条款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由于该业务并不向加盟商提供任何盈利保证,因此由加盟商通过特许经营要约通告中包含的信息评估业务风险。然而,遗漏重要信息可能会导致业务草率,从而在未来变得不可持续,造成无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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